(四)在校期间两次获得或毕业学年期间获得区县或学校主管单位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以及在校期间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参加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竞赛获个人全能奖的技能特长生,参加上海市高等职业院校(5月)招生统一考试,享受高考成绩总分加6分的政策,由高校择优录取;参加上海市普通高等院校(6月)招生统一考试,享受高考成绩总分加10分的政策,由高校择优录取。
(五)审定推荐的优秀毕业生,在享受加分政策后达到各批高校公布的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如已表示愿意服从学校专业调剂的,高校应择优录取。